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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5家电解铝企业 不需执行阶梯加价政策
2015-06-08

  记者昨日从自治区发改委了解到,我区5家电解铝企业2014年铝液电解交流电耗均低于国家规定的13700千瓦时/吨,不需执行阶梯加价政策。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规定,自治区经信委对我区电解铝企业铝液电解交流电耗进行了核查,并将有关情况以《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报送2014年电解铝企业铝液电解交流电耗核查结果的函》函告自治区发改委。经核查,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股份有限公司、中电投霍林河煤电集团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方希望包头稀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包头铝业有限公司、内蒙古大唐国际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5家公司2014年铝液电解交流电耗均低于国家规定的13700千瓦时/吨,不需执行阶梯加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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