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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汇丰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进口原油使用核查评估情况的公示
2015-10-23

  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我会组成专家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253号)及《核查评估申请用油企业工作细则》的规定和要求,对山东汇丰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石化”)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审验,并于2015年10月09—11日进行了现场核实和查验。经核查,该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前建成投产,2014年加工量372.44万吨。该公司拟保留2套常减压装置,加工能力580万吨/年,炼油装置规模、安全、环保、消防、储运等设施,产品质量和能耗指标均符合有关规定,企业通过现场核查。




  根据发改运行[2015]253号文中用油数量的规定,汇丰石化拟淘汰自有落后常压装置60万吨/年、120万吨/年各1套(现场已进行实质性拆除工作),用油数量为实际淘汰装置加工能力的1倍。该企业正在实施质量升级改造工程,承诺2015年底前完成国V标准汽柴油质量升级,用油数量再上浮20%。同时,企业承诺建设10000万立方米LNG调峰储气设施,用油数量为200万吨/年。初步确认该公司可使用进口原油416万吨/年。




  特此公示。如有异议,请于2015年11月4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反馈至我会。个人意见须实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单位意见须加盖公章。




  联系电话:010-84885701 84885092传真:010-84885057




  邮箱:nyc5701@126.com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201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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