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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规范园区用地管理
2014-10-23
  四川省人民政府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明确提出规范园区用地管理,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设立各类城市新区、产业园区(含开发区、工业集中区、产业集中区等),严格按程序报批各类园区的设立、扩区、升级和区位调整。
  《意见》将各类园区土地征收、利用纳入统一规划,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管理,严禁将征地权、供地权下放到园区管理机构;同时提出强化工业用地管理,完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政策,建立调节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合理比价机制,适当提高工业用地价格;将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非生产设施占地比例等控制性指标纳入用地使用条件,将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落实到供地文件和土地使用合同中。
  《意见》还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经营;实行新增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制,可根据产业周期将一般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分别确定为10、20、30年;鼓励企业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符合国土资源部规定的行业目录的工业用地可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地;建立工业用地退出机制,削减或收回违反合同约定事项或达不到约定标准等的项目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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