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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建立最低商业原油库存制
2015-01-30

  国家发展改革委1月28日表示,我国将建立最低商业原油库存制度,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石油存储体系,确保国内石油市场稳定供应。




  根据日前发布的《关于加强原油加工企业商业原油库存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所有以原油为原料生产各类石油产品的原油加工企业,均应储存不低于15天设计日均加工量的原油。国际原油价格超过130美元/桶时,可适当降低库存量,但不得低于10天设计日均加工量。




  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指出,我国建立最低商业原油库存,是为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确保石油市场平稳运行。据了解,近年来我国石油消费量逐年增加,对外依存度不断提高,但现有储备与其他主要石油消费国相比还有较大差距,迫切需要提高储存能力和库存量,以确保生产运行平稳,保障国内市场供应。




  根据《指导意见》,商业原油库存是原油加工企业拥有物权,为满足连续生产需要及依据有关规定储存的原油,旨在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周转需要的同时,增加国内石油储存总量,以应对各种原因导致的短期原料短缺,减缓国际市场波动对国内供应的冲击。




  “在满足最低库存标准的前提下,商业原油库存由企业自主调配使用和轮换。国内石油供应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出现紧张状况时,国家可依法统一调度商业原油库存。”上述《指导意见》指出。




  按照《指导意见》,已投产企业应在1年内达到最低库存标准,有关设计规范颁布前建设、储存条件有限的企业,最迟应在3年内达到最低库存标准。新建企业应在建成投产后1年内达到最低库存标准。国家鼓励企业提高商业原油库存。




  国家发改委还强调,要切实加强商业原油库存运行监督管理,健全报告制度,强化运行监管,加强库存数据管理,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制度。值得关注的是,商业原油库存实行月报告制度。国际、国内原油市场供需出现异常时,应及时报告。各地要建立健全商业原油库存统计与监测系统。




  国家发改委表示,将积极支持企业提高商业原油库存简化项目审批,支持企业融资,给予资源配置倾斜,据实核算成本,并建立健全监管明确职责分工,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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