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中医条例》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修订后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要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培育和打造中药材地域品牌,加强中药材质量监管。
根据《条例》,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和中医床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馆等中医药综合服务区;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应当提供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服务。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应当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
《条例》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中药保护与发展提出明确要求。
对于道地中药材,《条例》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道地中药材目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道地中药材、特色中药材产区的生态环境保护,鼓励采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措施对枸杞子、甘草、黄芪、银柴胡等道地中药材、特色中药材进行保护,培育和打造中药材地域品牌。鼓励中药生产企业采购道地中药材、特色中药材。
《条例》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制剂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定期进行抽查检验。自治区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公告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制剂的质量抽查检验结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加强中药材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质量管理和质量追溯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