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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1年山西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021-02-24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1年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晋应急发〔2021〕39号




  各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省监狱管理局:




  2021年是建党100周年,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意义重大。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1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21〕1号)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21年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的通知》(矿安综〔2021〕4号),现就做好2021年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零死亡”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按照“四铁”工作要求,以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为契机,以推进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零事故”单位创建为重要抓手,以提升煤矿本质安全水平为根本目的,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精准施策、狠抓落实,着力健全完善安全责任、安全基础、安全保障、安全执法、应急救援“五大体系”,强力推进以基层责任落实、基础工作保障、基本素质提升为核心的煤矿安全“三基”工作,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05以下,全省煤矿安全水平力争实现全国第一,以优异成绩向建党100周年献礼。




  二、着力构建完善安全责任体系




  (一)强化政府领导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和《山西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配齐配强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力量,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设区的市政府每季度、县级政府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煤矿安全生产会议,分析研判形势,解决突出问题,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二)压实部门监管责任。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山西省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管专员制度》《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山西省煤矿安全隐患调查处理办法》等制度规定,紧盯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和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监督其履行法定责任、落实责任制、建立组织机构、兑现安全承诺等情况。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将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情况,特别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认真、管理滑坡、事故多发、投入不足的,及时通报有关组织部门、国资委。要对辖区内煤矿开展安全风险分析研判,明确检查的重点地区、重点煤矿和重点内容,完善“一矿一册”档案和“一矿一策”措施,推进精准监管。健全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明确重大隐患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间,跟踪问效、一盯到底。加强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协调配合,健全完善联合执法、联席会议、信息通报、沟通协调等工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各市应急局要通过安全督导、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应急局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要正确处理部门监管和专职监管关系,不能因专职监管弱化了部门监管。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山西省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安全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承诺、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人人有责、层层负责、各负其责”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明责、知责、履责、问责”的安全生产责任运行机制。特别要严格执行《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等安全生产重要制度规定,盯牢直接导致事故的危险要素,盯紧排放瓦斯、探放水、巷道贯通、火区封闭和启封等关键环节,确保安全。煤矿办矿主体对所属煤矿要“真管”,严格落实《煤矿企业领导下井检查安全工作规定》,对煤矿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做到心中有数,对煤矿上报的重大问题要及时组织研究,并制定针对性措施加以解决。严禁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




  三、着力构建完善安全基础体系




  (一)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煤矿智能化建设现场推进会精神,树立“系统智能化、智能系统化”理念,实施矿山智能化发展行动计划,按照《智能煤矿建设规范》(DB14)开展各系统建设改造,大力推进采掘智能化、辅助系统无人化、固定岗位无人值守或远程监控、巡检机器人,加快推进危险作业机器人替代。煤矿企业要因地制宜推进应用智能化和机器人,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要带头上,灾害严重矿井要明确时限、倒排工期尽快上,新建煤矿(含生产煤矿水平延深)必须上,年底前推动全省1000个智能化采掘工作面建设,鼓励建设一批“环境安全、现场可视、监控齐全、设施智能、行为受控、应急可靠”的无人少人智能化本质安全型煤矿,推动实现无人则安、少人则安。建立倒逼机制,生产矿井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必须按照本质安全的要求进行智能化改造,验收达标后才能批准恢复生产。积极推动5G下井、大数据等先进技术与煤矿安全生产的深度融合,实现各系统各环节互联互通、有效联动。




  (二)持续推动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坚持“作业过程规范化、岗位操作标准化、工作步骤流程化”,开展以“上标准岗、干标准活”为重点的行为规范活动,大力推行岗位作业流程标准化,将岗位作业流程标准化开展情况列为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的基本条件,如不具备则直接判定为不达标。要鼓励和支持煤矿对标一级、创建一级,对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严格落实减少执法频次、优先复产复建等9项政策,加大对达标煤矿的随机抽查力度,形成“动态考核、能上能下”的工作机制。建设煤矿进入联合试运转后,要开展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创建,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90个工作日内,必须取得二级标准化等级或者通过一级标准化初审,否则一律停产整改。




  (三)强化能力素质提升。严把准入关口,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必须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新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普通从业人员至少具备初中学历,逐步实现“入企即入校”“变招工为招生”。年底前取消井下劳务派遣工。加强全员培训,各市要对煤矿矿长开展任职能力素质考评,提高安全管理能力;煤矿企业要制定职工素质提升中长期规划(3-5年)和年度计划,完善培训组织机构,配齐培训管理人员,保障培训投入,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岗位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措施,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和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组织开展“三敬畏”“反三违”活动(敬畏生命、敬畏法规、敬畏职责,反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集中宣传曝光一批正反面典型案例,推动“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常态化。强化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开展执法人员大培训、大练兵,提升专业监管执法能力。




  (四)落实“一优三减”措施。煤矿企业要加强统筹协调,合理安排专业技术力量,以通风系统可靠、运输系统简化、危险岗位替代为重点,对所属煤矿开展生产系统、开拓布局、作业环节和劳动组织优化,严格执行限员规定,减少井下现场交接班、避免平行交叉作业,减少生产水平,减少采区,减少作业头面,减少作业单元人员数量。科学确定采掘接续,降低开采强度,建设“一井一面”“一井两面”示范矿井。新建矿井不得超过“一井两面”。对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20%以上的煤矿,按照重大隐患严肃查处。




  四、着力构建完善安全保障体系




  (一)严格推进双重预防机制。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严格落实《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规范》(DB14/T 2248-2020)、《山西省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指南》和《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办法(试行)》,推动关口前移,超前防范,把风险管控挺在隐患之前,把隐患治理挺在事故之前。煤矿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警示报告制度,定期组织开展重大风险辨识,制定《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重大风险进行有效管控。按要求组织开展风险年度辨识评估和专项辨识评估,健全完善专项辨识评估机制,动态评估、调整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范围内。煤矿办矿主体要加强对所属煤矿重大风险管控和重大隐患治理情况的检查指导。




  (二)持续深化重大灾害治理。煤矿要加强“一通三防”管理,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可靠,杜绝违规串联通风、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强化防灭火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矿山安监局即将出台的《煤矿防灭火细则》,对标对表,进行全面整改;建立防尘供水系统,按规定采取隔绝煤尘爆炸措施等;实施瓦斯“零超限”、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健全完善“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体系,持续推进“三区联动立体式”瓦斯抽采,严格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四项措施,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大力实施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切实用好安全监控系统,确保运行可靠、监控有效。要坚持“物探先行、钻探验证、化探跟进”探放水程序,落实“有掘必探、先探后掘”“探掘分离、审核确认”的探放水工作机制和“三专两探一撤”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老空水全覆盖排查,重点督促重组整合煤矿查明矿井及周边老空积水等情况,严格落实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查全、探清、放净、验准),严防水害事故发生。严格执行《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山西省煤矿顶板安全管理规定》,严把入井材料质量关和工程质量关,全面加强煤矿顶板管理。




  (三)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鼓励社会群众以及煤矿企业内部职工及家属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建立“吹哨人”、内部举报人等制度,完善举报核查相关制度,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属实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和严格保护。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充分利用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曝光平台,持续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行为。




  (四)切实加强煤矿托管管理。严格落实国家矿山安监局《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做好对标整改,进一步规范煤矿托管行为。煤矿托管必须采取整体托管方式。委托方对托管煤矿负有保证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要保证安全投入所需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将井下工程违规承包给第三方;承托方对托管煤矿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全面负责生产、安全、技术等各项工作,并确保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不得再次转包、不得违规将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对外承包。




  五、着力构建完善安全执法体系




  (一)坚持严格规范执法。注重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集中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开展工作。科学精准编制执法计划,在编制年度执法计划的基础上,及时调整月度计划。严格执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出台的《煤矿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文书样式》《煤矿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说明》《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检查实施清单》和《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理处罚规范描述汇编》,使用统一规范的执法文书和执法用语,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扎实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将“打非治违”贯穿执法全过程,用好用足《安全生产法》《刑法修正案(十一)》《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超层越界开采、违规开采保安煤柱、违规转包分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非正规开采、回采工作面采用木支护方式、违规存放和运送火工品、违规使用非煤矿许用爆炸材料等非法违法行为,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解决突出问题。组织开展重组整合煤矿安全生产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将其作为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重要内容,彻底整治重组整合煤矿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深入推进执法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充分发挥煤矿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工业视频等系统联网作用,为监管工作提供智能辅助决策,推进远程非现场检查,提高执法精准化、智能化水平。重点推进煤矿冲击地压监测、水文地质监测、井下重大设备监控和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等系统联网。严格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将出台的《煤矿工业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范》,对长停或即将关闭煤矿在主副井口和工业广场等地点安设智能视频监控探头,运用“电子封条”、大数据等技术,分析关停企业用电和人员活动情况,严防明停暗开。健全完善常态化远程监管机制,建立“线上日常巡查+现场精准核查”的新型监管模式。




  (三)建立监督约束机制。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采用线上线下检查、交叉互检、文书评比、执法评议等方式,着力解决风险分析研判不精准、现场检查不深不透、处理处罚不严格不规范、隐患整改督促跟踪不到位等问题。定期通报各地执法检查工作情况,并抄送地方党委、政府。




  六、着力构建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一)强化煤矿应急基础管理。煤矿要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强化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储备救援物资,推进救援装备建设,推动水害应急救援现代化。要开展经常性的应急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增强员工应急避险和应急处置能力;严格落实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撤人命令的决策权和指挥权,坚决杜绝冒险作业。




  (二)加强煤矿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强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未建立的煤矿要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专职救援队伍签订协议。强化煤矿应急救援队伍战斗力建设,经常深入煤矿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和技术服务,熟悉井下巷道布置和采掘布局,加强培训和战备管理,打造“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的煤矿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及时有效应对突发事件。




  (三)做好事故报告和抢险救援。加强应急值班备勤,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煤矿事故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健全应急联动和响应机制,一旦发生事故或险情,要分级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指挥调度有关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工作,确保迅速、有效应对煤矿事故,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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