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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1年河北省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3-25

  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深入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河北省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和《河北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有效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严防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严格落实地方领导包保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坚持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源头准入、风险管控、隐患排查,加大关闭退出力度,不断提升尾矿库本质安全水平,及时排查整治安全隐患,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营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尾矿库台账全面准确。按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尾矿库大排查有关要求,对辖区内尾矿库进行摸底排查;同时,按照应急管理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头顶库”定义要求,重新对辖区内“头顶库”进行摸排统计,进一步摸清“头顶库”底数,掌握每一座尾矿库安全现状。




  (二)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到位。进一步完善尾矿库安全风险防范化解责任体系,实现地方政府领导包保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全覆盖、无盲区。




  (三)自查检查全覆盖。做到尾矿库自查自改100%、上级企业检查下级尾矿库100%、应急管理部门督查矿山企业100%。




  (四)尾矿库数量只减不增。严禁审批“头顶库”新建项目和“头顶库”加高扩容项目,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符合关闭退出其他条件的“头顶库”进行闭库治理并完成销号。




  (五)安全风险有效防范化解。结合“专家会诊”深化“头顶库”综合治理,组织对尾矿库逐一进行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按照“一库一策”制定和落实隐患整改方案和风险管控措施,确保2021年底前完成治理任务。




  (六)尾矿库生产运行规范。深化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和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运行,年底前生产运行的尾矿库安全隐患得到全面治理,实现坝体稳定、排洪可靠、安全运行、管理规范。




  (七)应急联防机制不断完善。加大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系统使用力度,实现尾矿库地方领导包保责任管理系统APP全覆盖,动态更新包保责任人信息。形成与有关部门针对台风、暴雨、连续降雨等极端天气提前研判风险、实时预告预警机制。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头顶库”重新摸排统计工作。根据“头顶库”定义,组织对辖区内尾矿库逐库进行摸排统计,准确核定“头顶库”数量,精确掌握“头顶库”名称、地址、等别、坝高、库容、运行状况、主要负责人、下游居民数量或重要设施情况等基本信息,逐县(市、区)健全完善“头顶库”台账,为制定政策、强化监管、严格许可提供支持支撑。各地要于5月31日前将河北省尾矿库“头顶库”统计表(附件1)报送省应急管理厅。




  (二)全面落实尾矿库安全责任。各地要严格落实地方政府领导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实现尾矿库分级分类动态监管,构建职责相称、权责明晰、各尽其职、各负其责的尾矿库安全监管责任体系,确保安全监管责任全覆盖、无盲区、不遗漏。尾矿库企业要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活动,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考核奖惩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修订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开展安全生产“三零”班组创建,5月底前对所有尾矿库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估,将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贯穿到生产经营全层级、全方位、全过程,有效管控安全风险、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严格实施尾矿库总量控制。严把安全准入关,严禁审批“头顶库”新建项目和“头顶库”加高扩容项目,不再产生新的“头顶库”。加大关闭退出力度,组织对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以及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在年内完成闭库治理,确保尾矿库数量只减不增。对已完成闭库治理的尾矿库,必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实施销号,不得再作为尾矿库进行使用,不得重新用于排放尾矿。




  (四)切实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各地要结合“专家会诊”工作,委托技术服务单位对辖区内所有尾矿库进行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并对排查出的问题隐患逐条逐项进行认真研究,“一库一策”,逐库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和风险管控措施。尾矿库企业要建立健全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体系,对生产系统、设施设备、工艺环节、作业现场、作业岗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不间断自查自纠,对查出的问题隐患要建立台账,做到措施、责任、时限、资金和预案“五落实”,原则上在6月底汛期前将影响安全度汛的安全隐患整改到位,其他整治工作在12月底前完成。




  (五)强化尾矿库生产运行管理。生产运行的尾矿库企业要按照《尾矿库生产运行作业规范》进行生产作业,规范子坝堆筑、放矿、排渗、排洪、水位控制、浸润线观测等作业环节,做到制度健全、职责明晰、运行规范、管控有效。要持续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提升行动,加大安全教育培训力度,确保每个尾矿库至少配备一名既了解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措施,又精通专业知识、操作技能、业务管理的“明白人”。




  (六)开展防排洪系统检测。要督促尾矿库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按照“应检尽检、能检尽检”的原则,对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管、排水隧洞、拱(盖)板等排洪构筑物进行一次全面质量检测,并形成影像资料和质量检测报告。排洪系统质量经检测不满足要求的尾矿库,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委托设计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尽快组织实施整改。




  (七)健全尾矿库联防联控机制。各地各尾矿库企业要做好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系统运行维护,加强对坝体位移、浸润线、库水位等运行参数的在线监测和重要部位的视频监控,实现有效监测预警和迅速应急处置。加大全省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系统使用力度,及时与企业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的互联互通,会同有关部门针对台风、暴雨、连续降雨等极端天气,提前研判风险,实时预告预警。主汛期前要督促企业与政府部门、乡镇政府及下游居民联合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应急联动响应能力,确保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转移人员,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八)强化尾矿库专项执法检查。各地要将尾矿库纳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确保执法检查全覆盖,加大汛期等关键时段执法检查频次和力度,确保“四个一律”“五个到位”等各项防汛度汛措施落实到位。对存在未批先建、恶意规避审批、不按批准的设计施工、擅自加高坝体或挖掘坝体、擅自改变筑坝方式、发生重大变更不履行报批手续、停用时间6个月以上擅自启动使用等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尾矿库企业,要依法依规采取吊销证照、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从严追责等执法措施,严防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九)以张家口为重点助力冬奥安全。张家口市要以平安筹办冬奥会作为各项工作的目标,扎实开展尾矿库安全风险精准防范化解专项工程,对北京至崇礼的高铁、高速周边可视范围内位于张家口境内的以及奥运场馆和设施、冬奥村、冰雪小镇等重点项目周边的所有尾矿库(含“头顶库”)进行精准排查、精准治理。要针对每座尾矿库(含“头顶库”)安全风险状况,研究确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逐库建立安全隐患台账,逐一实施挂牌督办。




  四、时间步骤




  (一)安排部暑阶段(2021年3月)。各地要按照方案要求,结合辖区尾矿库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目标任务、推进措施、责任单位和时限要求,进行全面动员、统一安排、集中部署,督促尾矿库企业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强化资金保障,制定专项整治年度工作计划。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1年4月至6月)。组织开展摸排统计、隐患排查、风险评估、领导包库等工作,摸清尾矿库底数现状,掌握每一座尾矿库的风险程度,逐库开展“专家会诊”,逐库形成“会诊报告”;督促落实地方领导包保,逐项落实隐患整改和风险管控措施,严格执行“四个一律”“五个到位”度汛措施,在主汛期来临前将影响安全度汛的安全隐患整改到位。




  (三)集中攻坚阶段(2021年7月至11月)。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内容,组织对列入关闭退出清单的“头顶库”进行闭库治理和公告销号,督促企业将安全隐患整改到位、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实现整改、验收、销号闭环管理,实现尾矿库规范生产运行,督促尾矿库严格落实治理方案,完成综合治理任务,切实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现场推进会、“开小灶”、推广经验做法等措施,加大攻坚克难力度,推动工作深入开展,确保取得预期成效。




  (四)总结巩固阶段(2021年12月)。对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问题隐患,查找短板和不足,深挖问题根源,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做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尾矿库专项整治作为本地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重要组成内容,强化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统筹协调推进,逐级分解任务、逐项组织实施、逐个督促落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工作调度和监督检查,研究分析存在问题,协调解决实际困难,考核通报工作进展。尾矿库企业要全面开展自查自改自报工作,把整改责任和措施落实到制度、规程,落实到岗位、从业人员,落实到设施、设备,确保完成专项整治各项重点工作要求。




  (二)科学精准施策。要加强分析研判,准确把握本地尾矿库安全形势特点,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隐患,查明原因、精准施策、重点监管。对问题多、隐患大的尾矿库企业要重点跟踪跟进,组织专家上门指导服务,帮扶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同时,要加强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平台数据分析研判,着力提升事故预测预防预警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针对暴露出的共性问题,深刻剖析深层次原因,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推动问题整改和责任落实。




  (三)广泛宣传引导。充分运用舆论宣传渠道,对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和企业员工广泛参与专项整治的积极性。组织尾矿库企业从业人员及周边居民观看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片,增强从业人员及周边居民风险意识和掌握相关知识,凝聚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的共识。加大先进典型企业宣传推广和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强化示范引领。




  (四)严肃追责问责。各地要将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督导检查重要内容,对辖区内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动态检查和过程监督,充分运用通报、约谈、曝光、警示、下达整改令、纳入“黑名单”等有效措施,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实落细。在2021年5月30日前没有完成排洪系统质量检测的尾矿库,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要进行通报约谈;对因隐患排查弄虚作假、走形式、走过场等而导致事故和险情发生的,要严肃依法依规依纪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请各市应急管理部门2021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报送省厅;自4月份起,每月1日前填写附表2、3、4报送省厅;2022年12月31日前报送本地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联系人及电话:韩宗,0311-87907643(带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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